【阿吐】評論
教師法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Wick】評論
1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哈吉】評論
簡答:公費生領國家的錢,所以任由國家宰割 是分發,一般教師是教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