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 Lu】評論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九款九、金融機構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 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 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一)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A)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 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二)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B)(三)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C)如 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 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先告知客戶。
【余羿辰】評論
符合下列特定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
【盧政益】評論
給大家延伸補充說明:若30日內無完成驗證,即暫停終止服務。超過120日無完成驗證,即終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