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古意狼】評論
"另有約定外"
【劉玄符】評論
比較一下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被請求單位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syuan】評論
第 19 條補充樓上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