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小佑】評論
B是行政懲處,不是行政處分且依大法官會議釋字491號及243號解釋中有提到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尚不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其依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似乎從這點來看,B並不適用行程法,因此也不太可能行政處分....
【米恩】評論
7樓解釋有點錯誤,改變身分和剝奪財產上權利,是屬於「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2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Inspiration】評論
7F錯誤的還有:如果是行政處分 那直接訴願(複審)就好了 ,何必有復審(申訴、再申訴)(同等訴願的行政程序)來救濟?
【whale66622】評論
(A)全民健康保險中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 行政契約(---雙務契約)釋字533/行政程序法第137條(B)公務員之記小過處分 不影響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屬於內部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行政懲處,向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影響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義務,屬於行政處分,(原則→)向保訓會提起復審,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例外→)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決定確定後以不得提起行政訴訟,30日內可向保訓會提起再審議*影響服公職權利:公法上財產權:俸給權/退休、資遣、撫卹金權/保險金權/費用請求權身分上權利:休假權/結社權/參加考績權/身分保障權(D)告知民眾陳情處理結果 行政上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評論
依據保訓會最新函釋(109.9.22),將申誡以上處分改認行政處分。而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對公務員的處罰,由重到輕,分別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等處分。由此可見,B選項記小過為申誡以上處分,故屬於行政處分。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覆審、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Min】評論
(A)行政契約(B)行政處分(C)行政處分(D)觀念通知(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