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ain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因此發票地不是支票應記載之事項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