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有關「曝險少年」的概念,下列何者有誤?
(A)強調行政輔導先行,並於民國1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
(B)主要分為攜帶刀械、吸食毒品、出入不正當場所三類
(C)學校需與少輔會及系統合作輔導
(D)學校需要召開輔導評估會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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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引用出處: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5811按曝險少年之定義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指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情形之一。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原則新制依據本法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將曝險少年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也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後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則不再以司法介入。是以,未來對於曝險少年而言,如何保障其最佳利益,避免因為過早進入司法系統而影響其成長,少輔會將扮演承接個案、主動介入、整合相關資源、適當期間輔導、具備輔導專業、轉介適當機關等重要功能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用戶】紅玉雪糕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 主要分為攜帶刀械、吸食毒品、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出入不正當場所三類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696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引用出處: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5811按曝險少年之定義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指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情形之一。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原則新制依據本法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將曝險少年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也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後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則不再以司法介入。是以,未來對於曝險少年而言,如何保障其最佳利益,避免因為過早進入司法系統而影響其成長,少輔會將扮演承接個案、主動介入、整合相關資源、適當期間輔導、具備輔導專業、轉介適當機關等重要功能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用戶】紅玉雪糕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 主要分為攜帶刀械、吸食毒品、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出入不正當場所三類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