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D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X) →§16 出境 2年 以上,應為遷出登記。(B)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O)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X)→§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業、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D)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X)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業、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16 條1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2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3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4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