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被認領或收養
(C)音譯過長
(D)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1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無限掌中置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和通緝犯同名同姓是§9改名要件姓名條例第8 條 (改姓、冠姓)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II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