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應由何者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A)檢察官
(B)警察機關
(C)法院
(D)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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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38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36 條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第37 條 (無人承領之受刑人死亡登記之申請)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第38 條 (身分不明者死亡登記之申請)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6 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第 37 條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第 38 條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第 39 條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第 40 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第 41 條1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2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