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殺人未遂:假設乙後來有開門,甲遂拿刀砍乙,但因種種因素(ex: 障礙未遂,如隔壁鄰居挺身相救),乙不幸中的大幸未死。所以,甲所成立的行為應為殺人未遂。
【用戶】簡御群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預備殺人跟未遂的差別在有沒有著手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以行為人犯罪想像而言,應是打開門後,才可謂對行為客體有造成侵害之可能(如果改成甲有鑰駛可以開門,就是著手了);就第三人客觀立場而言,甲持刀敲門尚未對乙有直接之危險,自難謂已著手構成要件行為,所以僅能以預備犯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