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非屬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之情形?
(A)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
(B)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C)護照製作有瑕疵
(D)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1414
統計:A(85),B(79),C(381),D(49),E(0)

用户評論

【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B)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D)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A)(C)為第19條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用戶】屢仆屢起~持續進步==&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9條(護照之換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用戶】Yong Cheng Hu

【年級】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