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B)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D)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A)(C)為第19條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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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9條(護照之換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