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Ying Wu】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38-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Wei Wilbert】評論
口訣 人偶直髮妹:受收容人,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