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不服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處分,得提出異議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B)受收容人之配偶
(C)受收容人之導師
(D)受收容人之法定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8893
統計:A(1),B(4),C(804),D(4),E(0)

用户評論

【用戶】Mei-Ying Wu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38-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用戶】Wei Wilber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  人偶直髮妹:受收容人,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