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甲為乙之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甲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則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徵
(B)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C)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徵
(D)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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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行政罰法第 20 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

whappy501】評論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表格流程化記憶 ★★★★★★★★...

免費享解】評論

第 20 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 23 條 得沒.....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