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Wen Chen】評論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不二家】評論
那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RunRun】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