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答案為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35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
【許淑慧】評論
謝謝上榜^^
【徐可】評論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黃建璋】評論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