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廠商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作成刊登採購公報之處分後,其實際刊登於公報之時機為何時?
(A)廠商於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始得刊登於採購公報
(B)我國採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故一經機關為停權處分即刻可刊登
(C)於廠商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敗訴即可刊登
(D)於廠商申訴遭駁回即可刊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陳芳逸】評論

第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