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B)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扶助中小企業轉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
(C)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之產品
(D)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工程,與廠商簽訂共同工程供應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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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柳縈緋】評論

採購法第 95 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

陳芳逸】評論

第 95 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 97 條主管機關得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採取措施,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前項扶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96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 93 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