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縈緋】評論
採購法第 95 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
【陳芳逸】評論
第 95 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 97 條主管機關得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採取措施,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前項扶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96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 93 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