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學位授予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第 2 條 Ø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Ø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第 4 條 Ø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Ø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學位授予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第 2 條 Ø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Ø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第 4 條 Ø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Ø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學位授予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第 2 條 Ø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Ø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第 4 條 Ø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Ø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學位授予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A)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 3 級(B)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與專科學校授予第 3 條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A)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B)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C)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D) 修讀輔系者,另授予學位第 14 條學生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