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盛】評論
1.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 2.經政黨推薦的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可以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的撤回推薦書,向原登記的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3.登記為地方性公職候選人,無須繳納保證金=也許敘述不完整,須繳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4.地方公職候選人主要是採個人登記制
【盧芸淇】評論
A&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C: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