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en1022】評論
1.以"本人"之名意 此處的本人是指甲(真正有所有權之人)故,系爭案例為無權代理。2.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3.且無權代理並無善意受讓制度設計,故受讓人應付返還之責(無論善惡意)。
【levin.yan】評論
無權代理170 無權處分118
【蔡瑩】評論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乙),以他人(甲)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if丙善意),負損害賠償之責。
【Damaris】評論
民法第948條第1項參照民法第80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