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寄放於乙處;乙未得甲之同意,即以甲之名義將該電腦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下列有關甲、乙與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為善意,丙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B)若丙為善意,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C)若甲同意乙之行為,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D)若甲不同意乙之行為,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2479
統計:A(253),B(169),C(110),D(18),E(0)

用户評論

ayen1022】評論

1.以"本人"之名意 此處的本人是指甲(真正有所有權之人)故,系爭案例為無權代理。2.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3.且無權代理並無善意受讓制度設計,故受讓人應付返還之責(無論善惡意)。

levin.yan】評論

無權代理170 無權處分118

蔡瑩】評論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乙),以他人(甲)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if丙善意),負損害賠償之責。

Damaris】評論

民法第948條第1項參照民法第80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