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下列何項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時,不可以減除成本和費用?
(A)利息
(B)租金
(C)競賽獎金
(D)中獎獎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0),C(0),D(1),E(0)

用户評論

Prudence Chen】評論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一)財產交易所得: 1.以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前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 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成本部分:(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

ckvhome】評論

(A)利息:不可以減除 (B)租金: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C)競賽獎金: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D)中獎獎金: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參考所得稅法1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