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잘생긴부단장】評論
錯在性別平等委員會→教評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對於教師法之規定,何者錯誤?(A) 國小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八年期間。(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予停聘,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C)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D)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修改成為下列對於教師法之規定,何者錯誤?(A) 國小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六年期間。(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予停聘,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C)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D)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
【iloveitj17】評論
2/3 出席 2/3通過
【Hsuan】評論
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
【侯慧琪】評論
總統令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茲修正教師法,公布之。總 統 蔡英文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大修法了,這題建議直接刪除
【Good luck!】評論
第 1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