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w Doll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工會法 第十二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 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 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 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修法說明一、本條刪除。二、勞動基準法對於受僱勞工之年齡已有規範與限制,有關勞工加入工會之年齡限制,並無必要。再者,依據憲法及勞動法學之學理,勞工團結權之保障,除積極之籌組、加入工會組織之權利外,尚應包括消極不加入、退出工會組織之權利。現行強制入會制度,已不符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第九十八號公約之精神及國際潮流,亦與當前多元化發展趨勢背離,爰將本條刪除。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B7%A5%E6%9C%83%E6%B3%95_(%E6%B0%91%E5%9C%8B89%E5%B9%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