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努力,希望明年上榜】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
【白話解題】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連任?(A)考試委員(憲法沒規定)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B)總統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C)監察委員(憲法沒規定)(D)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黃千玶】評論
(A)考試委員 憲法★★★★★★★(☆)...
【hsing0218】評論
●考試委員任期&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監察委員任期&產生方式監察院由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大法官任期&產生方式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Aggie】評論
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委員同意之,司法正副院長兩人不受任期保障,其餘任期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