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gull Like】評論
a.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b.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d.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AdzukiPan】評論
《大學法》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第17條(節錄)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A),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B)主持。●第18條(節錄)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C)三種;...●第20條(節錄)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D)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