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Wu】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7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n 在職進修。n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n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n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n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n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n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n 。n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第 10 條 n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n 得參加。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n 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n 育實習。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本題答案(C)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新修法,第 3 條第一項 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本題(C)不對其實答案(B)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後實施正確,可從修法理由看出,但建議直接刪除本題。
【Judy Chen】評論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A)第3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B)已刪除原規定(C)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D)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此題為101年考題,但師資培育法已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原選項與現行法規有所出入,建議修改選項或刪除試題
【國教逆轉勝*再戰文行高考】評論
本題答案(C)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新修法,第 3 條第一項 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本題(C)不對其實答案(B)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後實施正確,可從修法理由看出,但建議直接刪除本題。
【加油】評論
本題答案(C)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新修法,第 3 條第一項 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本題(C)不對其實答案(B)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後實施正確,可從修法理由看出,但建議直接刪除本題。
【皮諾丘】評論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A)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C) 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