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教師分級及聘用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講師
(B)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副教授主持
(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及長期聘任 2 種
(D)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154
統計:A(101),B(91),C(63),D(7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用户評論

【用戶】Yagi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用戶】yoy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3種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大學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第 17 條  Ø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Ø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Ø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Ø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8 條  Ø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A)第17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B)第17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C)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D)第22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用戶】Yagi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看完整詳解

【用戶】yoy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3種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大學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第 17 條                Ø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Ø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Ø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Ø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8 條                Ø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A)第17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B)第17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C)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D)第22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用戶】yoyo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3種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大學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第 17 條                Ø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Ø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Ø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Ø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8 條                Ø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A)第17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B)第17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C)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D)第22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