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第 3 條 Ø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1)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2)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3)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4)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Ø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A)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B)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C)第3條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D)第3條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已刪除原條文------------------------------------------------------------此題為101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及107年修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修改成為1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用戶】Peiy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第 3 條 Ø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1)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2)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3)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4)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Ø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A)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B)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C)第3條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D)第3條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已刪除原條文------------------------------------------------------------此題為101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及107年修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修改成為1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A)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B)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C)第3條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D)第3條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已刪除原條文------------------------------------------------------------此題為101年試題,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及107年修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修改成為1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係指以下何種課程?(A)教育實習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 (C)專門課程 (D)普通課程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D)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B)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C)第 10 條 第一項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