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ping Tse】評論
(a)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b)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c)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pren】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A:第8條。B:第15條。C:第18條。
【皮諾丘】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A) 幼兒園不得設立分班第 8 條 第三項、第四項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B)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得超過 1 年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32 條 第二項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