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名 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Yu-chiao Lee】評論
現行法規已整併入【高級中等教育法】
【皮諾丘】評論
廢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A)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 3 年為原則→○(B) 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1 年至 1 年半(C)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3 年(D) 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第 4 條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A)。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