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霸昏】評論
1.教育部政務次長屬於政務官(等同簡任第14職等),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更無記過之處分。2.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如監察院認為公務員犯第2條之情事,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看完整詳解
【siboncha】評論
政務官無考績,懲處對之均不適用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職等職稱職等職稱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第七職等股長第十三職等署長>第六職等科員第十二職等司處長第五職等科員第十一職等副司處長第四職等辨事員第十職等室主任第三職等辨事員第九職等科長第二職等書記第八職等課長第一職等書記
【popo】評論
有關教育部政務次長違法失職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記過處分(B)得由教育部部長對之為免職之懲處處分(C)得由教育部部長逕送懲戒法院審理(D)得由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為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Kao Kay】評論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