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依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B)通知再申訴人得提起訴願
(C)通知再申訴人得提起復審
(D)停止再申訴之審理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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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寂寞行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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あがつま ぜんいつ】評論

一、申訴標的: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調動命令、依公務人員相關考績法令所為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懲處及考績評定結果等,均屬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二、管轄機關: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所稱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申訴之具體事實如以上級機關名義發布,則服務機關的認定,以該權責發布機關為準;反之,則以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至於提起再申訴,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三、救濟期間:...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

小小調查員】評論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若不服再申訴決定,不排除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因此,若本題有「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之選項,亦為正確;若無,則依再申訴之決定作成審議決定。

小熊】評論

發文日期:109-10-05發文字號: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主旨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一、依本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

Meng Hua Wu】評論

請問這題的答案是否有做變更? (在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的通盤檢討過後~)

加油!】評論

回應 8F 沒有變更喔! 答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