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D)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ursula_tsai】評論
(A)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B)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 正確(C)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判決確定即形成消滅雙方婚姻關係(D)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麵包】評論
(D)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為約定財產制(分為 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則沒有
【萬歲萬萬歲】評論
共同財產制也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林宗佑】評論
共有財產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法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