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種遺囑,不必有見證人參與?
(A)口授遺囑
(B)自書遺囑
(C)密封遺囑
(D)代筆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統計:A(0),B(7),C(3),D(0),E(0)

用户評論

a4939520】評論

(一) 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法律此所以採嚴格的要式行為,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節省費用減少爭議,以維持家庭的平和。民法第1189條訂有遺囑之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普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特別方式則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二) 以下一一討論遺囑之種類和要件:n1. 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n(1) 須自書遺囑全文:自書即為遺囑人自己書寫,亦可由他人協助書寫,但若完成之遺囑經鑑定與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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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0見證人自己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