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乙二律師受當事人的普通委任,為丙的訴訟代理人,且其代理權均未受特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B)甲、乙不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上訴
(D)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丙選任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6254
統計:A(3242),B(177),C(622),D(423),E(0)

用户評論

【用戶】p47185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用戶】Dari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用戶】冷瘋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唉唉...重點是【原則】二字原則就是沒有包含例外的意思...看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