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提供手機給乙,乙將之使用於販賣安非他命時聯繫客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對乙犯罪之事僅懷疑,甲不成立幫助犯
(B)若甲提供手機並未獲得報酬,縱知悉乙犯罪,甲不成立幫助犯
(C)若甲對乙犯罪之事不知情,甲不成立幫助犯
(D)若甲是手機販賣業者,基於業務中性原則,甲無論如何都不會成立幫助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032
統計:A(56),B(54),C(4416),D(4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關於幫助犯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幫助犯是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為他人犯罪行為或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的一種犯罪型態的人。換言之,既然是幫助他人犯罪,所以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對於該他人的犯罪已經有所認識,如果並不知道該他人正在或正欲進行犯罪,則不構成幫助犯;必須是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意圖,而不能是實現自己的犯意;反之,如果是基於自己對法益攻擊的企求,則自己另外獨立為正犯。若是再與其他正犯彼此勾謀、行為分攤,則成立共同正犯關係。幫助必須具有效果,若幫助是無效的,則不構成幫助犯。幫助的介入點,只要在結果發生之前,都可以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