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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6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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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條 (申請定居)I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II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III 大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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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6 大陸人申請定居>① 直血配,70 y↑,12 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