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評論
(A)釋字708中有提到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B)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C)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D)無戶籍國民,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之適用,外國人有「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適用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708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