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國籍法§19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第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許可撤銷)I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II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III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IV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V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國籍法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A)。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B),不得撤銷。
【polly】評論
給跟我一樣看太快的人D選項屬於國籍法第2條第一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情形而當然取得我國國籍不用再透過歸化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