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Yang】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56-910-14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調任公務人員在同一任用法律管轄範圍內職務的調動,無論其在同一機關內部或兩機關之間進行,都稱之為調任。
【盧妍蓁】評論
補充考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取得所任官等或職務資格之方法? D(A)依法考試及格(B)依法銓敘合格(C)依法升等合格(D)依法甄選(審)合格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
【chocowo0524】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
【自律自強】評論
1-56-910-14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看完整詳解
【maggie10844】評論
請問C D 錯在哪裡謝謝
【砂砂醬】評論
我記得高考及格原則上任6職等,但機關若無缺額可暫時任5職等??
【虎虎生風】評論
回樓上,那是少數情形,且13條第3項是指考試及格人員,題目問的應是任用法第18條調任規定第 13 條(擷取部分)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