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o Bonnie】評論
17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尚屬於立法裁量範圍(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102 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Tabinda】評論
(C)選項之基本權程序,即是 將附含於個...
【kbumii】評論
J442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16...
【趙露思劉宇寧結婚了嗎(10】評論
我先刪BD,再AC二選一,不選C是因為這件事就是有關訴訟權啊,怎麼會與訴訟權無涉,所以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