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6791957】評論
釋字718號(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A)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A)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理由書第一段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
【米格麗】評論
(A)、(C) 釋字718號:「為保障★★★★,...
【Amm】評論
集會自由保障方式:1.消極:國家應保障人...
【這水一定很深】評論
節錄釋字718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C),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sst】評論
A憲法保障之集會自由,不包括遊行之自由 憲法§14 人民有集會與結社之自由B集會與結社之不同處,在於集會為組成長期間之團體 特定目的、短時間聚集→集會;特定目的、長時間持續性的組織→結社 (依人民團體法向政院內政部登記)C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之安全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釋字第445號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制(除婚喪喜慶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