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umii】評論
(C)J712 違憲★★: ★(★)★★,...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釋字712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
【Cynthia】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違憲?(A)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B) 對應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先經法院審判,治安機關即暫予收容(C)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違憲(D)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A)J61889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