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法警上榜 繼續努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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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薰-普考上榜再拼高考】評論
1、不記名: (同意彈劾命令)同意、緊急命令、彈劾(總統、副總統) 2、記名:(覆議不罷修)覆議、不信任案、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憲提案、地方議長之選舉
【Cynthia】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有關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B)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程序表決之→應以記名投票程序表決(C)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D)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D)(中華民國86年5月第3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第1號說明參照)。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B),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A)。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乃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C),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自屬當然,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