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特殊教育法於民國73年12月17日公佈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特殊教育法由三十三條修為正五十條,其中在身心障礙類別第七類部分,由性格行為異常修正為嚴重情緒障礙,至今又修正為什麼?
(A) 性格行為異常
(B)嚴重情緒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 
(D)嚴重行為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2689
統計:A(51),B(438),C(3892),D(100),E(0)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用戶】馬自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戶】Cynthia 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90944&k1=%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102-01-23增訂並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用戶】陳念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情緒行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