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用戶】Cynthia 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90944&k1=%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102-01-23增訂並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