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han Shi】評論
第25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今年必上】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第 31 條n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n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n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