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翔】評論
根據特殊教育法(98年)第 47 條中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故請求更改答案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古沛儒】評論
特教法施行細則102.07.12修正未規定教育評鑑,而 特教法 第 4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