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至少每
(A)一
(B)二
(C)三
(D)四年訪視評鑑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5238
統計:A(21),B(483),C(1208),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第27條

用户評論

王郁翔】評論

根據特殊教育法(98年)第 47 條中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故請求更改答案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古沛儒】評論

特教法施行細則102.07.12修正未規定教育評鑑,而 特教法 第 4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