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A)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B)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1項第1款(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或事項受監督機關為不利處分,依法定程序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損害其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C)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D)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法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A)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1項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
【Alisa Chung】評論
聲請釋憲之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1.政府機關。(A)2.政黨。3.法人。(B)地方自治團體4.立委1/3申請。→未來會改為1/45.人民。(D) 釋字371(C) 為行政機關,沒有釋憲權
【crleader314】評論
應該轉行政院聲請釋憲
【Tiff】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9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評論
(C)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
【為甚麼這麼漂亮還要邊工作邊】評論
有上級要靠上級 除非★★★★★★★★★(☆...
【SHUNGHSU】評論
(A)J541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