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項所扣留之肇事車輛,依同法第85-3條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置,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扣留之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
(B)車輛所有人屆期未領回,經公告6個月,仍無人認領,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C)扣留車輛,得由交通助理人員行為之
(D)扣留車輛,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用戶】Jas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39點﹝1﹞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扣留車輛(機件)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