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直接故意)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am】評論
§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A)§121(B)§122(C)§130(D)§2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隻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棒!】評論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該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的權限,才有可能成立。